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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拉斯堡法院責成各國保護智慧財產權
2022年9月13日
斯特拉斯堡法院責成各國保護智慧財產權
作者:Mercedes Morán,
CEDRO 律師。
幾天前,歐洲人權法院(ECHR)(也稱為斯特拉斯堡法院)在針對阿塞拜疆國的案件中就各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義務做出了裁決。
該機構的職 巴西 電話號碼 能是解決與侵犯《歐洲人權公約》及其後續議定書所規定的權利和保障有關的索賠 ,這些權利和保障是針對簽署國之一的。
本法院不充當四審法院或對國家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因為它不得再次審理這些事項,也無權審查、撤銷或修改其判決。然而,其目標是根本性的,因為它解釋和發展了《歐洲公約》的規範,指示簽署國有義務保障和尊重該規範所載的 人權
。 換句話說,歐洲人權法院保證在歐洲保護生命權、自由和安全權、受教育權、言論自由權、私人和家庭生活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集會和結社自由以及財產權,以及《歐洲公約》中規定的其他人權和自由。
歐洲人權公約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根據《歐洲公約》第一號議定書第一條,任何人的財產,包括智慧財產權,不得被剝奪,除非出於公共利益的原因並在法律和國際法一般原則規定的條件下。在智慧財產權領域,這些權利只有在進入公共領域後或在 適用法律規定的限製或例外時才可能受到限制 。
這樣,剝奪其管轄下的人享有智慧財產權的國家可能會受到歐洲人權法院的譴責,例如巴蘭訴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摩爾多瓦和 AsDAC 訴。摩爾多瓦。這兩起案件非常相似,歐洲人權法院宣布,公共行政部門未經授權使用藝術作品而未支付報酬,構成對藝術所承認的財產權的侵犯。 《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號議定書第 1 條。
除了受影響的權利持有人之外,代表他們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實體也將有權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1。
讀者應記住,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的索賠必須始終針對《歐洲公約》的締約國。發送給個人或法人實體的郵件將不予受理。然而,必須確立《歐洲公約》的“橫向效力”,這意味著,雖然它是針對締約國的,但它也適用於個人之間的衝突。因此,那些並非被告國直接侵權造成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而是由於對《公約》所載權利的不正確應用或解釋而造成的,也將受到歐洲人權法院的起訴,當解決個人之間的衝突。
因此,一國不僅在直接侵犯智慧財產權時可能受到起訴,而且在不保證保護智慧財產權時也可能受到起訴。薩法羅夫訴案件證明了這一點。阿塞拜疆,其裁決於 2022 年 9 月 1 日公佈。
薩法羅夫訴。亞塞拜然:一位作家對一個沒有充分保護其版權的國家的抱怨
2010年,一個青年協會將阿塞拜疆作家薩法羅夫的一本書數位化並在其網站上分享,但沒有獲得他的授權,也沒有為此支付報酬。顯然,該作品可以供多個用戶免費查閱和下載。
作者請求阿塞拜疆司法系統賠償因其作品在網路上被非法使用而造成的損失。然而,他們的主張都被亞塞拜然最高法院和先前的案件駁回。
首先,法院在私人複製的範圍內證明在互聯網上傳播原告作者書籍的數位副本是合理的,儘管事實上,正如讀者將看到的,在本案中,上述法律的要求均不成立。滿足限制:( 1) 協會除了複製行為外,還進行了提供行為, (2) 複製者不是個人,而是一個協會,以及 (3) 對作品的利用沒有具有私人目的,但透過網路進行公開傳播。
此外,國家法院在本案中對智慧財產權進行了限制,只有圖書館才能從中受益,而其他類型的使用者(例如私人協會)則無法從中受益。似乎這一切還不夠,阿塞拜疆最高法院根據發行權用盡原則2保護未經授權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傳播 ,這不適用於作品或出版物的數位副本的線上傳輸。
面對這種情況,受傷作家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阿塞拜疆政府對其智慧財產權缺乏保護。
失敗
斯特拉斯堡法院在其裁決中從以下事實出發:事實上,未經作者同意而未經授權複製(數位化)和提供一本書會影響其知識產權的和平享有。如同已經指出的,這些權利已包含在《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號議定書中。
因此,本議定書的所有簽署國都必須保護財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且存在普遍利益的情況下,財產權才可能受到限制。在智慧財產權的情況下, 通過法律規定的限制和例外。
在這方面,歐洲人權法院的結論是,國家法院適用的任何限制(私人影印和圖書館複製)都不能合法地剝奪原告作者所遭受的權利。關於用盡發行權的原則,斯特拉斯堡法院根據國際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第 6 條)澄清,該原則涵蓋合法銷售的書籍的實體副本的轉售,例如發生在跳蚤市場和二手書店,但不適用於數位副本的線上傳播。這樣一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證明阿塞拜疆法院對原告版權的限制是合理的,因此他們就沒有遵守《歐洲公約》規定的義務。
歐洲人權法院回顧,各國除了尊重智慧財產權外,還有義務制定必要的保護措施,包括預防性措施(透過批准適當的法規)和在可能發生侵權情況時採取補救措施。在本案中,當一個國家的國家法院無理或任意限制對權利的保護時,該國就未能履行其義務。
結論
從這項重要裁決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智慧財產權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的承認。因此,各國必須尊重這些規定,並制定必要措施以防止第三方違反這些規定,包括採取必要措施減輕所造成的損害。
智慧財產權只有在存在普遍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情況下才可能受到限制。法律規定的限製或例外。這些限制必須進行限制性解釋,因此它們僅適用於嚴格滿足每個特定情況中指定的要求的情況。
當簽署國侵犯智慧財產權時,無論是由於直接侵權或缺乏保護,都可能受到斯特拉斯堡法院的譴責。
事實上,正如我們提到的裁決向我們表明的那樣,由於被告國直接侵權而造成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以及由於不正確的申請而導致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將同樣受到歐洲人權法院的起訴。或對《公約》所載權利的解釋。